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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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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收费方式
适用范围收费标准备注
计时收费所有法律服务500元至2万元/小时一般以6分钟作为收费的计时单位,每小时分10个计时单位。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0至500万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①按每件收费5000至800万元;②按争议财产标的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或者在收取基础服务费的基础上再按争议财产标的的分段比例累计额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各段计费标准为:

  •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免加收;

  •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收取8%-20%;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收取7%-20%;

  •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收取6%-20%;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取5%-20%;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收取4%-20%;

  • 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收取3%-20%;

  • 5000万元以上,收取1%-20%。

1.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2.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3.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4.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已经代理一审的,可以协商优惠收取。

5.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或者上浮100%以内收费。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上浮100%以内收费。

刑事诉讼案

1. 刑事侦查阶段,5000元至500万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至600万元/件。

3. 一审阶段,1万元至600万元/件。

4. 死刑复核阶段,2万元至600万元/件

其他刑事诉讼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2万元至600万元/件。

1.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参照一审标准。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按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节,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涉及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费,计费标准为: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收取5%-20%;

  •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取4%-20%;

  •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收取3%-20%;

  •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收取2%-20%;

  • 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1%-20%。


(二)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万元至500万元/年;

  2.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2万元至1000万元/件;

  3. 法律咨询服务费,3000元至200万/件;

  4. 法律论证服务费,3万元至300万元/件;

  5. 法律培训服务费,3000元至100万元/件;

  6. 律师见证服务费,3000元至50万元/件;

  7. 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1000元至200万元/件。

  8. 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1000元至50万元/件;

  9. 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1000元至10万元/件;

  10. 参与谈判、调解等事务,3000元至200万元/件。

  11. 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1000元至500万元/件。

行政复议、听证服务费,可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的收费标准,依照《最高人民大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代理收费适合风险代理收费的各类案件
  1. 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收取标的额的8%-18%;

  2. 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收取标的额的8%-15%;

  3. 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收取标的额的8%-12%;

  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收取标的额的6%-9%;

  5.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收取标的额的4%-6%;

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与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说明:1.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上浮200%以内收费。

2. 法律服务采购方依据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法律服务项目,对律师服务费有明确限价的,在项目限价的20%区间內向下浮动进行报价,不受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限制;如果没有明确限价的,按照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进行报价。

3. 其他未尽说明,请参考本所于2024年6月21日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备案标准(备案号:No.44012024A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