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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制订本所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条、本所律师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条、本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政府指导价由广东省物价局会同广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四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项目,本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本所自行定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一)民商事纠纷(每个审级)
1、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收费10000—30000元;
2、涉及财产的案件, 除基础收费10000元外,按争议财产价值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1)争议金额1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基础收费10000元收费;
(2)争议金额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6%—8%收费;
(3)争议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4%—6%收费;
(4)争议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2%—4%收费;
(5)争议金额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1.5%—3%收费;
(6)争议金额5000万以上1亿以下的部分,按标的额的1%—2%收费;
(7)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标的额的0.3%—0.5%收费。
3、一审、二审均为本所代理的案件,二审收费减半。一审、二审(如有)均为本所代理的案件,执行阶段收费减半。
4、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标准,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本所可以自行决定减、免收费。
5、对于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付费的单位委托的案件,本所依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可以给予优惠价格,但不得低于依据本标准应收取费用的50%。
6、本所代理本诉案件,又提起反诉或被提起反诉的,就反诉部分的收费参照本诉减半。
7、商事仲裁案件按民商事纠纷标准收费。
8、符合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的,在上述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100%。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1、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收费10000元—20000元;
2、行政诉讼涉及财产的,参照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3、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4、对于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付费的行政机关交办的案件、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付费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案件,本所依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可以给予优惠价格。
(三)非诉专项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本所依据委托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时间、人力、行业内类似业务收费水平、方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四)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依据工作量预测、法律顾问职责、顾问单位规模及经营状况,服务团队组成与顾问单位协商确定,但最低不低于2万元/年。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不得包含免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等内容。
(五)计时、计件收费
1、对于服务时间可以准确计量的业务,本所可按承办律师的人数、执业年限、水平与委托人按300元/小时—3000元/小时的标准确定收费价格;往返在途时间收费减半。计时收费标准如与江苏省律师协会修改后标准不一致的,按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2、对于简单、可批量处理业务,本所可采取计件收费,每件按1000元—20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六)风险代理收费
经本所主任同意,对案件可实行部分风险代理收费;全额风险收费需经本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费用说明
本标准所列的收费,包含税费,但不包括交通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住宿费等合理办案支出以及为委托人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免收律师费情形:
(一)法律援助案件;
(二)本所聘用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案件委托本所代理、本所同意接受委托的;
(三)对于经济确实困难,且所涉案件对其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经本所合伙人一致决定免于收费的。
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